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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殴打吐口水helliphe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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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有效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各地实施了体温检测、防控隔离等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有个别人员对防疫工作拒不配合,甚至辱骂、殴打民警,妨碍正常执法。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案例:

1、不戴口罩还辱骂脚踢警察,刑拘!

年2月3日22时50分许,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金阊派出所接到报警,对方是某小区门卫,称有女子不戴口罩硬要进小区。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还未到达报警地点,远远就看见一名女子坐在地上靠着路边的汽车,有醉酒嫌疑。

女子脚踢民警,借酒撒泼。

经了解,该女子赵某骑电动车回家,在小区门口撞上了停放路边的私家车后摔倒。门卫叶师傅上前查看,并询问赵某住在何处,劝导其戴上口罩,赵某却对着叶师傅大声辱骂。面对民警的好言相劝赵某同样听不进去,情绪激动,多次进行辱骂。民警准备先将赵某带回派出所醒酒,但遭到拒绝。经多次劝说、警告无效后,民警准备强制将其带离,赵某竟对民警拳打脚踢,抓伤了民警的颈部,踢坏了警车。到了派出所,原本以为酒醒后的赵某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料她还是我行我素,不停辱骂。最终,赵某因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2、小区门口无理取闹致警察受伤,刑拘!

现场视频


  2月9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接报警称: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一小区业主与保安发生纠纷。青浦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经了解,业主张某、封某夫妇及其儿子张某某外出购物返回小区时,小区保安上前对三人进行例行体温检测。经检测,张某某体温异常,保安遂让其暂缓进入小区并要求对其进行复检。张氏父子为此表示不满,下车与保安争执,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影响正常出入秩序。后经复检,张某某体温显示正常,保安示意其可以进入小区。但张某等人却不依不饶,继续与保安进行争吵,并不愿将车辆驶离现场,造成出入口通行受阻。


  民警到达现场后,反复向张某解释这是疫情期间为了减少传播风险开展的必要措施,并责令其尽快将车辆驶离。张某非但不听民警劝告,而且百般无理取闹。民警经多次警告后对张某实施强制传唤,此时张某突然加速行驶,致现场处置民警手臂受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阻碍执法,拍打拉扯警察,刑拘!


  2月9日,记者从广东检察机关了解到,江门检察机关近日依法批捕了一宗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


  1月26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根据上级防控疫情要求开展统一行动,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巡查,并要求所有娱乐场所停业。


  巡查中,民警发现某村桥头一民宅聚集了较多群众在围观打麻将,民警向现场群众表明身份并解释出于疫情防控的考虑对现场群众进行劝离。


  民警对不愿离开的陈某多次劝离无果的情况下,拟将陈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现场围观的犯罪嫌疑人吴某通过拍摄视频、言语质问、上前拉扯的方式阻止民警,让陈某得以趁机逃脱。


  民警以涉嫌阻碍执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吴某,并拟带其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拒绝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拍打、拉扯,导致民警谢某倒地受伤(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吴某趁机逃脱。


  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月5日,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4、破坏疫情防控设备殴打警察,刑拘!


  近日,重庆綦江区唐某、邓某2人因阻碍疫情防控隔离,并暴力妨害公务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了解,唐某(女,45岁)系武汉返回綦江区人员,且同航班旅客有确诊病例,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唐某与共同居住的前夫邓某(41岁)不满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破坏社区防控设备。2月7日,綦江区公安局民警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后,依法对其传唤,二人拒不配合,阻扰、殴打民警,暴力阻碍执法。唐某还摘掉口罩朝民警、辅警吐口水,威胁要传染病*。


  目前,唐某、邓某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5、强行冲卡不听劝阻打骂警察,刑拘!

民警及现场工作人员受伤。


  1月30日,江西省万载县高城镇高城派出所民警与镇*府工作人员在竹渡桥附近设点,开展疫情防控排查工作。13时许,李某峰驾车从万载回高城途径检查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指示,强行冲卡,被工作人员拦下后,又用粗言秽语辱骂工作人员。


  高城派出所执勤民警进行处置时,李某峰仍不听劝阻,使用暴力对民警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派出所处警人员及多名*府工作人员受伤。事件发生后,万载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机制。经调查,这已经不是李某峰第一次挑战法律底线,年他因为盗窃被判刑一年,年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处罚。


  目前,李某峰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有期徒刑九个月!

浙江省首例违反居家隔离规定、

妨害公务案宣判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案件。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___

●延伸阅读●

01

年1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点击图片查看《指导意见》全文

《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02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京举行主题为“防控疫情、法治保障”的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制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点击图片查看《意见》全文


  《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

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

没有人能够置之度外。

疫情防控期间,

请广大群众

理解、支持、配合

相关防疫工作。

在此再次强调: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对暴力妨害公务行为,

公安机关将始终

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坚决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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