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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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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天铎咨询解答专栏

本专栏由天铎所派驻各地银行的律师团队根据客户日常咨询问题编辑而成,案例涉及到的客户和当事人等均使用了化名。

咨询案例

某民办学校以学费收费权为其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请问该学费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学费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点:

1、学费收费是否是公益性财产?

2、学费收费权质押的究竟是应收账款还是收费权本身?

法律分析

1学费收费具有公益财产属性时,学费收费权质押无效。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如学校为公益型单位,学校所收学费就属于公益性财产,因此以学费收费权质押则无效。在四川农行乐至县支行诉乐至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资民初字第号)中,法院即以该“学校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学校的财产依法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为由,否认了学费收费权质押的效力。

2学费收费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学费收费权质押有效。

《物权法》第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央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将“提供教育服务的债权”列入了可以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范围,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将学费收费权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应当有效。在华融资产广东省分公司与电白县东城中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茂电法民二初字第号)、安徽长丰农商行沛河支行与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国融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长民二初字第号)中,法院均认为将学费收费权以应收账款设定的质押有效。

3学费收费直接以收费权设定质押时,学费收费权质押可能无效。

《物权法》第条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等6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以及第7种“法律、行*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目前没有法律、行*法规明确规定学费收费权可以出质,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直接以学费收费权设定质押无效。在江西万年县农信联社、万年县华兴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赣11民终43号)案中,法院即以“法律未明确规定学费收费权为可出质权利,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范畴”为由,否认了学费收费权质押的效力。

天铎律师提醒

由于法律规定以公益性财产担保无效,因此银行应避免接受公益性学校的学费收费权质押,但可以接受营利性学校提供的学费收费权质押。

应将学费收费设定为应收账款质押,不能直接以学费收费权设定质押。

学费收费权是一项须经*府部门许可的权利,应查阅学校是否取得相应的*府许可,确保学费收费权本身合法、有效。

(编辑/李玮哲,校对/洪哲强,冯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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