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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临时交通管控的通告(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目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市车辆实施临时交通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万源市辖区内行驶的车辆,均应持有居住地所在乡镇或市级部门(单位)出具的通行证明。车主须通过实名登记手机号安装“一检多认”APP系统,并注册上报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
二、凡未取得通行证明,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及司乘人员体温检测不正常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驶离和上路行驶。
三、准予进入的新回万源本地车辆,须及时报告单位或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停放指定地点,司乘人员居家观察4天。非公务或非应急进入万源境内的外地车辆,原则上进行劝返;劝返不成的,按属地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经体温检测正常、车辆消*后,由交通检疫点发放标识标牌准予通行,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及住宿,隔离观察4天,费用自理。
四、重大疾病救护、待产孕妇、电力通信抢险救援等紧急出行车辆,及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物资、生活物资、邮*快递、医疗废物、垃圾转运及农民工“春风行动”车、复工企业用车、单位通勤车、配送车等非制式车辆,由市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分类制发“红、橙、绿、蓝、*”专用通行证,通过防疫检测并消*后准予在规定区域内通行。执行应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车等制式车辆通行接受防疫检测和消*,不受通行限制。
五、严格执行入市、入乡、入村道路管控规定,对车辆和人员,逢车必查、逢人必检,不漏一车一人。
请广大司乘人员及群众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若不服从安排、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年2月5日
来源:万源市市*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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